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178号
原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北首恒远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0867762R。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A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RGUY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张美艳,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宜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张守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