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42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临沂路北首恒远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67762R。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大楼3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BXR081Q。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9845.8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96元、司法鉴定费1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42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