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8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84100653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园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0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已搬离原址;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的银行账户和不动产已被另案多轮冻结,本院对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其,被执行人无车辆和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向案外人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田 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