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30民初28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02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21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二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34126.03元,并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保修金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权利主张。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3日被告承包习水县城西汽车客运站建筑项目油漆料工程,2018年3月13日被告委托的项目管理人**找到原告,双方签订《油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涉案工程组织工人施工,并由原告缴纳工程款的5%(34126.03元)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退还。习水县城西汽车客运站建筑油漆涂料工程竣工后,于2018年12月制作《涂料班组工程量》交于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12月15日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表示验收合格。工程于2018年12月15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后至今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和《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涉案工程保修期为2年,现保修期已过,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保修金34126.03元,同时还应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综上所述,保修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修金,但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查明,2018年3月31日,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油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习水县城西客运站建设项目油漆涂料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包工包料。承包范围和内容及施工工艺:大厅三道腻子、三道漆,商业楼及车库两道腻子两道漆、外墙真石漆,包含所有阴阳角、加胶水及搭设内架。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法。2018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对原告的施工进行了结算。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2019)黔0330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施工的工程款为682520.55元,其中扣留工程款5%的保修金(即34126.03元),质保期为2年,原告可在保修期满后主张权利。该判决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油漆涂料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量结算单、(2019)黔0330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2020)黔03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9)黔0330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黔03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保修金金额为34126.03元,本院对原告诉请34126.03元保修金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于该保修金的支付时间,生效判决确认了该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为完工之日起2年内,现被告超期未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权利主张,本院尊其所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34126.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0元,由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诉请执行。 审判员 赵 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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