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5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590677012,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理人:**。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