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5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590677012,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理人:**。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