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4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5906770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