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世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电工,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0653D。
法定代表人???钱国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生,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对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