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黔0303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汇人社监理字[2023]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16000元。
本院认为,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遵汇人社监理字[2023]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遵汇人社监理字[2023]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资1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