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5142某某与某某、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514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香格里拉。
被告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亚太国际大楼B座2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潘丁亮
人民陪审员  沈网兰
人民陪审员  蒋金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