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恢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春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元顺,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春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许紫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紫琳,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以上六位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邹元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许紫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12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祺斌
审判员 凌鸿波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