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江阴佳旺置业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2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江阴佳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鲥鱼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6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四季经典2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与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安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靖江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12月31日为3418333元,自2015年1月1日起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二、安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靖江农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999466元;三、亚太公司、***、***、***、***、***对安然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安然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靖江农商行有权就亚太公司55套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载明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对安然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靖江农商行有权就***名下的亚太公司的5400万元股权和***名下的亚太公司的6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佳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亚太公司55套抵押房产,流拍后,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321万元,依法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佳旺公司抵债;拍卖被执行人***位于上××路××室的房屋,得款533万元,优先支付招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余额343476.02元、评估费16144元及案件执行费7950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4890879.98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徒××里拉庄园半山林语70幢的房屋,经其与佳旺公司协商,在扣除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2033874.68元后,支付佳旺公司282万元,房屋由***自行处分,现282万元双方已自行交付完毕。
另查明,被执行人安然公司、亚太公司、***、***、***、***、***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安然公司、亚太公司、***、***、***、***名下的汽车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未能找到下落;被执行人***,***各有位于镇江市的16套和13套商业房产,均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安然公司、***名下未登记房产;被执行人亚太公司名下有位于镇江市丁卯桥路275号“丽都大厦”在建工程房地产资产,但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变价处理***、***持有的被执行人亚太公司的股权。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移送对被执行人亚太公司破产申请的审查。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锡商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震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