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1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缪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邹元顺,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现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00533.34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2执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