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终2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6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江苏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现住江苏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缪莹,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文广世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上诉人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文广世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等上诉人提起上诉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通知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等上诉人向本院交纳上诉费57353元,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等上诉人在收到催缴通知后没有缴纳。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经审查,本院不同意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限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催交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亚投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