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5936***与扬州杭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2民初593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杭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耀,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7幢2号。
法定代表人:*新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杭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任竞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悦
书记员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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