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5584徐州南宇建材有限公司与彭友、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5584号
原告:徐州南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XYC7A3N,住所地: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东外环路红绿灯向西60米徐淮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804442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7幢2号。
法定代表人:毛新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南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南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南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百锦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徐州南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开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