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城新颐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1363号
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A1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城新颐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倪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城新颐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计3074元,由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