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1364号
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A1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城新中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邢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城新中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红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