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皇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台华绪,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A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