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民初1178号
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A12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力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忠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