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506号
原告西安美林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经开区常青二路斯惟小区5幢7层706室。注册号6101001003707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店上镇。注册号140481100002858。
法定代表人路明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美林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美林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美林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
剩余5621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宋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