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6860号
申请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上海路与深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5042965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杭州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8939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莱西市水利局,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50051798556。
法定代表人:任永升,该局局长。
原告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水利局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青岛绿源大发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土地及车间(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莱西市不动产权第0002426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顶固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诉讼保全;案外人青岛绿源大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车间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应同时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水利局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被查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标的物,不得改变被查封标的物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查封标的物设定权利负担,该标的物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在保管期内,如出现隐藏、转移、毁损、灭失等一切后果,由被查封人承担全部责任。
查封案外人青岛绿源大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车间(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莱西市不动产权第0002426号)。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被查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标的物,不得改变被查封标的物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查封标的物设定权利负担,该标的物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在保管期内,如出现隐藏、转移、毁损、灭失等一切后果,由被查封人承担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