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5执24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代吉财,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平度市,现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代吉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37×××3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69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