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度市田庄镇北滚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田庄镇北滚泉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杭州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平度市田庄镇北滚泉村经济合作社、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中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