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26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保刚,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6号北京金谷琪珑酒店有限公司3层。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朱口。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辽GF××**、辽G3××**小型汽车车籍,并完成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兴海路以南、锦州元成升华科技公司以西(不动产权证号:2009000333)、位于开发区兴海路以南、锦州元成升华科技公司以西(不动产权证号:2009000332)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西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路×××雁荡山以北、华夏易用通以东,房地产号分别为:212-j23-1、212-j23-2、212-j23-3、212-j23-4、212-j23-5、212-j23-6、212-j23-7、212-j23-8、212-j23-9、212-j23-10、212-j23-11、212-j23-12、212-j23-13、212-j23-14、212-j23-15、212-j23-16、212-j23-17、212-j23-18的十八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向锦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魏兆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