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民初308号
原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
负责人:张某。
原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煤矿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煤矿有限公司以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煤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山西朔州平鲁区西易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兴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