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281号 原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甘肃省人。 被告: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恒瑞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瑞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