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281号
原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甘肃省人。
被告: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恒瑞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瑞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