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02民初4587号
原告:锡林**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阿拉坦特木尔街都市花园小区1-10#01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锡林**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锡林**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锡林**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研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