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202执9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0元、利息10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72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执行。
终结(2020)青0202执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沈晓庆 审判员 马 波
书记员 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