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652号
原告**与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吉红
法官助理 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