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0202民初2877号
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居民。
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至今日的利息23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现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后经原告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无能为力等原由拒绝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原告诉讼所请,以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承认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23100元,共计12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永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媛媛
书 记 员 祝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