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3245号
原告:***,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村民。
原告:***,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村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