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7891号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383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22层1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7105858755,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  晓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