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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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4民初2219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大通县,住青海省大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大通县,住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生吉,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生梅,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青海省平安区,住青海省。

被告:***,男,满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青海省平安区,住青海省。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青海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祁生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适用工伤认定程序解决争议为由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