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310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村民,住该村09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乐都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现住乐都区。
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