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与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8591号
原告: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强路56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94740-7。
法定代表人:周寅,职务不详。
被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阳光公寓2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70397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销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60元,减半收取计33880元,由原告上海华铸地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