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置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良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3873号
原告:上海置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吕二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
原告上海置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置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 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颖芸
书 记 员  陈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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