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阜陶建材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617号
申请人:上海阜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忠,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阜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246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因申请人撤回起诉,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011.6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