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1116号



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加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3号楼9层906。

法定代表人:范琳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欣,男,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供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张志霞,被告京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京电公司给付合同项下欠款106 538元;2.京电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06 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 京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与京电公司签订《电能计量装置现场维护和测试技术服务合同》,并提供了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为106 538元,京电公司至今未支付。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丰供公司吸收合并,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丰供公司承继,故诉至法院。

京电公司辩称,丰供公司应为京电公司补开发票并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后,京电公司同意给付尚欠服务费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甲方京电公司与乙方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能计量装置现场维护和测试技术服务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的对象为甲方所属计量装置。乙方对所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的计量点电能表进行现场测试和维护、PT二次回路电压降及实负荷测试,并对整个项目的质量负全面责任,且对有关工作及技术难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服务经费及报酬共计106
538元,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交2016-2017年度试验报告后十五日之内交付。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合格的财务发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最终校验数量超出或不足本协议规定的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校验数量为准。服务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被丰供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丰供公司承继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注销。

2019年1月6日,京电公司向丰供公司出具关于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原因造成延迟付款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按照合同的要求,当合同期满时贵司已向我司提供了检测报告和财务发票,我司应该代电厂支付给贵司合同全款106 538元,但是当时由于我司的原因,此合同款项没有能够及时支付给贵司。后来造成贵司的发票失效。需要贵司重新开具新的发票,但是贵司财务部门申明不能退票,造成我司不能给贵司付款。……我司由于正在面临一场官司,公司开户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业务,也无法给贵司支付此合同款项。因此,特向贵司进行情况说明,由于我司的原因目前只能延迟支付双方签订的合同款。”

本院认为: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京电公司签订《电能计量装置现场维护和测试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北京市北电电能调试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被丰供公司合并后其权利义务由丰供公司承继。按照京电公司出具的付款情况说明,丰供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已提供检测报告和财务发票,故京电公司辩称未付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现合同已履行完毕,京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且京电公司认可丰供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故对丰供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经费106 538元及损失(以10653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