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8964号
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3号楼9层906。
法定代表人:范琳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桂盼盼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丽丽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