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复7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虞岚,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天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3号楼9层906。
法定代表人:范琳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国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复议申请人虞岚、**、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广源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2021)京0115执异97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兴法院在执行王国生与虞岚、**、京电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虞岚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龙景湾丁区122号楼4层1-402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予以处置,虞岚对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虞岚向大兴法院提出异议请求:1.确认法院未经前置程序直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的程序违法;2.确认法院仅根据一家平台网络询价结果确定处置参考价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且定向询价不能或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方可进行网络询价。涉案房屋的处置参考价未经双方议价即直接选择网络询价,属于程序违法。第二,根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且应当根据平台询价结果平均值作为参考价。法院仅根据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络询价报告》设定拍卖保留价,亦属于程序违法。
王国生辩称,不同意虞岚的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依规对虞岚的财产进行处置,不存在违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虞岚的异议请求。
**、京电广源公司均未到庭。
大兴法院查明:王国生与虞岚、**、京电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5执2706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涉案房屋保全查封。该院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后,2020年8月3日,王国生向该院提交申请书,明确表示无法与虞岚就涉案房屋价格进行商议,并申请该院以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后该院向大兴区税务局发出定向询价函,大兴区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2020年9月2日,该院发起网络询价,网络询价平台反馈了相应的询价结果,并生成询价报告。同日,该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虞岚送达涉案房屋询价报告。2020年9月18日,虞岚收到了询价报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该院提出异议。
大兴法院认为:第一,该院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房屋处置参考价于法有据。根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四、五、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依照这一顺序,在无法采取前一种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且具备采取后一种方式的条件时,方可采取后一种方式。该案中,该院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后,王国生已书面表示无法与虞岚就涉案房屋价格进行商议,因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不具备以当事人议价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条件。且因涉案房屋经定向询价后未收到大兴区税务局的回复,也不具备以定向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的条件,故该院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房屋处置参考价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根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的程序违法,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该案中,虞岚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涉案房屋询价报告,2020年10月15日向大兴法院提出异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五日异议期间。根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虞岚提出的该项异议请求,该院不予受理。
综上,虞岚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大兴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虞岚的异议请求。
虞岚、**、京电广源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虞岚称,请求撤销大兴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5执异97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一、大兴法院网络询价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而且应当根据平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参考价。本案中,大兴法院未按要求向三家平台同时发送询价要求,也没有向复议申请人送达三份《网络询价报告》,仅向复议申请人送达一家的《网络询价报告》,并以该家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基准价,明显违法,房屋价值存在被低估的可能。并且在贵院执行复议申请人的另一套房屋时,采用了三家平均值的做法,同一被执行人两套房屋采用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显然不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网络询价程序违法。二、复议申请人逾期提交异议申请非因本人原因,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历经较长时间,大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办公地址,复议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晓。大兴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执行局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路25号”,2020年8月作出的执行公告载明的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8号”,复议申请人于2020年9月于法定时间内向大兴法院旧址邮寄执行异议,直到2020年10月才知道大兴法院更换地址,并立即重新邮寄了相关异议,复议申请人实质上不存在逾期提交异议申请的情形,相应法律责任不应由复议申请人来承担。综上,大兴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能够依法撤销该裁定,维护复议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京电广源公司称,请求撤销大兴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5执异97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一、复议申请人未收到开庭通知,原裁定程序违法。二复议申请人并未收到大兴法院谈话或开庭的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大兴法院剥夺了二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涉案执行裁定书记载二申请人均未到庭并非申请人本人原因,申请人直至裁定书作出之后,经询问虞岚,方才知道有开庭谈话事宜,原裁定未听取二申请人的意见,程序严重违法。二、大兴法院网络询价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而且应当根据平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参考价。本案中,大兴法院未按要求向三家平台同时发送询价要求,也没有向虞岚送达三份《网络询价报告》,明显违法,房屋价值存在被低估的可能。并且在贵院执行虞岚另一套房屋时,采用了三家平均值的做法,同一被执行人两套房屋采用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显然不妥。大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网络询价程序违法,还有不清楚大兴法院到底执行了我们多少财产、冻结了多少财产。综上,大兴法院严重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请求贵院能够依法撤销该裁定,维护复议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做出阿里拍卖网询2020090200150547号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涉案房屋财产参考总价:2966274元。谈话中复议申请人虞岚确认收到上述涉案房屋的网络询价报告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虞岚执行异议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9日。涉案房屋于2020年10月15日拍卖成交,成交价2139000元。其他事实与大兴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网络询价报告,虞岚确认收到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虞岚执行异议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9日,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可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故对其所提异议应不予审查。虞岚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京电广源公司与涉案房屋的网络询价报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所提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大兴法院执行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虞岚、**、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执异97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夏 宁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错
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