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虞岚,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院**楼****。
法定代表人:范琳琳,董事长。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亮,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聚力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勇,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虞岚、**、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虞岚、**、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