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抗35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范琳琳,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生,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青,男,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申诉人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国生、梁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943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0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君贵
审 判 员
陶志蓉
审 判 员
张 然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秦 伟
书 记 员
陆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