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3622号
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210-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887649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电广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