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民初64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
被告: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高铁新区葡萄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建新街2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永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耀红,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0元,减半收取1288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