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财保97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建新街22号楼10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永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高铁新区葡萄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峪关市雄关广场支行存款(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市迎宾西路支行存款(账号×××)、在嘉峪关农商银行兰新西路支行存款(账号为×××),以上存款共计2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果酒生产线及配套存储设备一套或冻结高福军在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股权(保全价值100万元)。担保人甘肃宏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嘉峪关市雄关广场支行存款(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市迎宾西路支行存款(账号×××)、在嘉峪关农商银行兰新西路支行存款(账号为×××),以上存款共计2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果酒生产线及配套存储设备一套或冻结高福军在鄯善西域冰雪果业有限公司股权(保全价值100万元)。期限均至2018年10月22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