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财保116号
申请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英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建新街2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福军,男,于1972年9月17日出生,系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申请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嘉峪关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光金水湾项目工程款120万元。担保人甘肃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市众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嘉峪关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光金水湾项目工程款120万元,期限至2018年11月13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