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志新与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5民初924号
原告:**新,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老砖窑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6年5月2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新与被告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新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王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