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7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21日,权利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26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申请费3573元、执行费6811元,合计446654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0年10月22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的存款、车辆信息,并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的财产信息;2020年12月11日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履行案款19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将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书记员 郭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