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1649号
上诉人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46元(由上诉人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1073元,由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6元(由上诉人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1073元,由新疆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美蓉
审判员 胡 婧
审判员 马少飞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