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1099号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共计30万元。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法冻结被告新疆皖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凡岩
书记员  邱 晗